莱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提高国际税收征管水平,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9〕13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莱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是非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重点检查涉外企业、金融企业、对外支付服务贸易款项的企业及其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二、检查的时间范围
本次检查的所属时间范围是2007年1月至2009年5月,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将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本次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境内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按规定设置了代扣代缴账簿。二是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申报、纳税义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三是依据税收协定(安排)享受减免税款及优惠税率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重点检查辖区内向境外股东分配2008年度股息红利的企业,是否按规定扣缴了企业所得税等。
(二)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重点检查金融机构2008年(含2008年)以后向境外支付利息的税款扣缴情况;
(三)非居民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重点检查非居民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判定是否准确,属于非居民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是否与劳务所得混淆;出口企业取得的产品境外销售资格是否需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进口设备、原材料的企业,是否将特许权使用费的价款包含在设备、原材料价款之中;未设有机构场所的中外合作办学所得是否包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
(四)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重点对四月底前开展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专项调查中所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进行检查落实。如外资企业具有良好盈利能力,而非居民企业无偿、低价、平价转让其股权或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
(五)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重点检查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有关的境内外收入是否全部在我国申报纳税;非居民企业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划分是否正确;税前扣除计算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是否正确;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利润率是否偏低等。
(六)常设机构的判定、境内外劳务划分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享受协定待遇等。
四、检查的步骤
(一)自查阶段(6月10日至6月30日)
非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自查情况表》(见附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本次专项检查本着“自查从轻,检查从严”的原则,凡自查发现的问题,不再追究责任;凡自查无问题或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自查情况的一律从严处理。
(二)分析检查阶段(7月1日至8月10日)
自查结束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收回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自查情况表进行认真复核、汇总及分析,并与取得的外部信息、开具的税务证明以及企业报备的合同等内部征管资料进行比对,查找涉税疑点,筛选重点检查对象,组织实施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非居民企业少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等问题,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复审、复查阶段(8月11日至9月15日)
为确保检查质量,市局、省局分别对检查情况进行复审、复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国际税收征管水平。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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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自 查 情 况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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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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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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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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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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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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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或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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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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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到期应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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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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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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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企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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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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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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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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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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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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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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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为excel表,按07、08、09年度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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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类型填写:a股息b利息c特许权使用费d股权转让所得e财产转让所得f租金g担保费h其他源泉扣缴所得i常驻代表机构j承包工程k提供劳务l其他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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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执行期限填写:合同签订时间至合同终止时间。格式为“**年**月至**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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