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通知通告>莱芜市局
莱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08-04-08 08:56:38字体:【

  为推进贸易便利化,简化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方便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26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08] 号)要求,现就在全市推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纳入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的范围为全市所有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自2008年4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通过网上核销自动审核且在企业端网上核销系统收到外汇管理局反馈的已核销信息的业务,无需到外汇管理局现场办理核销手续。除此之外的业务,企业仍需持相关材料到外汇管理局现场办理。

  三、出口企业应对本企业通过“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提交的出口收汇信息的核销结果进行跟踪,在出口收汇核销最后期限到期前仍未收到外汇管理局反馈的已核销信息的,应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查询。对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未核销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经办理的予以追回,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四、出口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并对所报核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口企业故意错报、虚报、重报核销信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出口企业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六、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时,可暂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但出口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起,超过现行文件规定的提供纸质核销单期限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按第八条处理。

  七、属于代理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超过规定期限仍无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远期收汇除外),按第八条处理,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证明经审核不符规定的,受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将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

  八、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期限的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其核销单电子信息核销期限为90日(超过每月12号可顺延下一申报期)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国税发[2004]113号第三条)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九、对属于第八条所列六种情况的企业,在申报软件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中将企业的分类管理代码设置为“C”,其他企业分类管理代码统一设置为“B”

  十、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超过现行文件规定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5个工作日仍未收到外汇管理机关传输的电子数据或税务机关对数据有疑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出口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以下简称《查询通知书》),出口企业凭《查询通知书》向核销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核销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税务机关《查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出具《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下以简称《核销证明》),同时将需补传电子数据的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在收到上报信息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将有关信息补传山东省国税局;对经查实属企业未办理收汇核销的,核销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应通知企业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出口企业应在主管税务机关送达《查询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外汇管理局签章的《核销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核销证明》与其电子数据挂审,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提供的《核销证明》经审核不符以及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现行文件规定的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经办理的予以追回,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特此通告。

莱芜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1日

信息来源:莱芜国税网站 发布:张百文  
【我要纠错】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最近更新
 
推荐信息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