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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申报纳税评估系统有关数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4-29 12:11:36字体:【

  尊敬的纳税人:

   山东省国税局《纳税评估系统》将于2008年5月20日正式上线运行。为保证系统准确计算纳税人有关指标,需要纳税人补充申报部分数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充申报的范围

  补充申报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生产型消费税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附件一、附件三,生产型消费税纳税人填报附件二、附件三,如果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是生产型消费税纳税人,上述附件一、二、三均应填报。

  二、补充申报数据所属期和申报时间

  补充申报的纳税人,应将税款所属期的补充数据填入补充申报表,并随正常申报表在征期内一同申报。2008年4月份的补充申报表应于5月份征期内申报。以后月份,依此类推。

  三、补充申报数据采集

  补充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评估系统》提供的纳税人端采集工具软件录入附件一、二表内容,按照规定方法、名称导出压缩文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实现电子数据采集;也可填写纸质补充申报表报送。

  纳税人端数据采集工具软件、填写使用方法和附件一、二、三表格样式由纳税人自行到市国税局官方网站下载。下载网址:LAIWU.SD-N-TAX.GOV.CN。采集工具及使用方法在“涉税下载”栏目中“软件下载”目录下;附件一、二、三表格样式在“涉税下载”栏目 “表单下载”中“纳税评估系统补充申报表”目录下。

   如果在补充申报数据过程中有不明事宜,请主动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

  

  莱芜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莱芜国税网站 发布:张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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