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局工作部署,莱芜市国家税务局决定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的范围
(一)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1、烟草行业。
2、金融行业。
3、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企业。房地产企业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材产销、房地产经销、物业管理、房屋中介等关联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包括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4、冶金行业。主要指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工业、矿石(粉)、石灰石、建筑材料、钢材批发零售长年低税负的中小企业。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今年确定对钢城区进行区域专项整治,重点开展两方面的检查:一是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二是开展打击利用海关完税凭证进行偷骗税行为的税收专项整治。
(三)汇总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今年在金融业、保险业、供电行业选择3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统一组织开展检查。
二、检查年限及检查内容
检查年限:一般检查2006年至2007年度的国税管辖税种的缴纳情况;对存在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国税所管辖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还检查发票的使用情况,尤其是海关完税凭证的使用情况,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等行为,坚决遏制利用发票进行偷逃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检查实施方式与时间安排
为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税收专项检查原则上采取纳税人自查与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处理上遵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税收专项检查从3月初开始,10月底结束。检查分为动员部署、检查实施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3-4月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方法、步骤、期限和要求,对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主动申报补缴税款,对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开展重点检查。
(二)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为5-9月份。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和分析结果,结合举报、协查等信息,筛选重点检查对象,实施重点检查。对重点检查发现的偷逃骗税问题,将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阶段,时间为10月份。各级税务机关对本次税收专项检查的总体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总结整改。
四、相关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
(一)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间内自查自纠,主动申报补缴各项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节处理。
(二)对在重点检查期间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将分别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有权控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欢迎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协税护税,积极主动地通过电话、信函、12366纳税服务热线、莱芜市国税网站等渠道向各级国税机关举报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