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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08-01-31 17:14:11字体:【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

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 2月19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2月13日,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2月26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莱芜国税网站 发布:张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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