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
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 2月19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2月13日,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2月26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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