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含义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案件,保护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争议的范围,它是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回答的是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那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刚好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相一致。具体见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对此,《行政诉讼法》第十三至第二十三条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应向其直接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此,第一审税务案件管辖明确以后,第二审案件的管辖就很好确定。
(四)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主要有原告和被告。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是原告;被提起诉讼的税务机关是被告。以上二者均为当事人。
1.被告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的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 税务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税务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可以在开庭审理之前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可以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如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质证、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税务机关上诉应当按规定预缴诉讼费用; 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2原告权利和义务: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委托的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在开庭审理前,可以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如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等。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内容和程序
1.应诉准备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积极应诉。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2. 出庭应诉
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税务机关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在法庭调查阶段,税务机关应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出示证据及陈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在法庭辩论中应围绕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证据效力和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辩论,阐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原告在辨论中提出的问题逐一加以答复和辩驳。
3.上诉与申诉
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定或者裁定的,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上诉的,税务机关应参照一审程序办理。
4.履行与执行
税务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应将案件的卷宗材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将应诉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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