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待批文书代码表511201)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提出听证,如其理由正当,税务机关应当准许。
(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四、二十条,国税发[1996]190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第4.2.2.3听证和审理)
(二)岗位人员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经审查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待批文书代码表511211),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及其他事项,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15天内举行听证。
(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国税发[1996]1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三)对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各环节公开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允许公众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案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的姓名、主持人的姓名、听证时间、地点。不公开听证的,应当场宣布理由。
(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国税发[1996]190号)
(四)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书面提出,是否回避,由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
(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国税发[1996]1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五)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听证的,在举行听证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委托权限等有关事项,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或主持人审核确定。
(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国税发[1996]190号)
(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时,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国税发[1996]190号)
(七)听证时,听证主持人先宣读税务机关负责人《听证主持授权委托书》(待批文书代码表511212),证明其主持人身份的有效性,然后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全部到场,宣读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宣布听证会开始。
(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国税发[1996]190号)
(八)调查人员就听证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的证据。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答辩,然后双方进行辩论。
(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国税发[1996]190号)
(九)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就所指控的事实及有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国税发[1996]190号)
(十)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辩论,当事人做最后陈述,主持人可以就本案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询问。
(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国税发[1996]190号)
(十一)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场;或者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致使听证无法继续进行的,主持人可以宣布终止听证。
(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国税发[1996]190号)
(十二)制作《听证笔录》记录全部活动,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名(盖章),并形成《税务听证报告》。
(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十九条,国税发[1996]190号)
(3)时限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