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
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
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
求时效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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