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
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
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
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
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