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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发布时间: 2007-12-14 13:07:59字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

  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

  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

  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

  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发布:张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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