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
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
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和起诉期限的,致使
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讼权或起诉时限
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4、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
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