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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07-11-06 15:28:17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46号)要求及莱芜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为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莱芜市国家税务局决定2007年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的范围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主要包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供应建筑材料(水泥、钢材、门窗和混凝土等)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及房产销售公司、房产中介等单位(国税管辖部分);

  (二)大型连锁零售企业。主要指跨地区(市级)经营的连锁零售企业以及在同一地区(市级)范围内连锁经营、门店超过3家以上的零售企业,包括各种连锁经营的超级市场、综合商场、专业店等;

  (三)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重点是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主抵扣税款的生产加工企业;

  (四)石油石化行业。包括各类石油天然气经销企业;

  (五)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

  (六)山东省国税局统一组织检查的其他行业;

  (七)重点区域税收专项整治。2007年,确定对高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二、检查年限

  主要检查2005至2006年两个年度的国税税收缴纳情况,对存在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为避免重复检查,凡对以上年度国税税收缴纳情况已经检查过的企业和内容,原则上不再安排检查。

  三、检查实施方式与时间安排

  为增强税收专项检查的针对性,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本次税收专项检查遵循“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按照“自查与重点检查结合、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分级分类检查”的方式实施。

  本次税收专项检查自4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4-5月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方法、步骤、期限和要求,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项税款申报缴纳情况、代扣代缴情况、代收代缴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并主动申报补缴应缴未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各项税款。同时当地税源监管部门要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对部分重点企业实施约谈评估,对自查不彻底、不认真的企业,督促其进一步自查;对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的重点企业,及时移交稽查局重点检查。

  (二)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为6-9月份。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和分析结果,结合举报、协查等信息,筛选重点检查对象,实施重点检查。对重点检查发现的偷逃骗税问题,将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阶段,时间为10月份。各级税务机关对本次税收专项检查的总体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总结整改。

  四、相关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

  (一)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间内自查自纠,主动申报补缴各项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节处理。

   (二)对在重点检查期间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将分别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按偷税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对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有权控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欢迎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协税护税,积极主动地通过电话、信函、12366纳税服务热线、莱芜市国税网站等渠道向各级国税机关举报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

  举报电话:6215504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发布:张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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