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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国税局关于禁止国税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07-11-06 10:06:42字体:【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树立廉洁从税的国税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国税人员包括:全市国税系统现职、离岗人员以及离退休两年之内的人员。

  第三条  禁止国税人员经商、办企业内容

  (一)国税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

  (二)国税人员不得在企业中任职、兼职;

  (三)国税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参与买卖商品和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

  (四)国税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向纳税人推销商品、保险和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五)国税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帮助配偶、子女、亲友经商;

  (六)国税人员不得为企业代理会计和代理纳税事宜;

  (七)国税人员不得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国税人员经商办企业行政处分规定

  国税人员违反第三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一)国税人员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配偶、子女、亲友经商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二)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的,以受贿论处,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其分兼职同时取酬的,比照本款处理。

  (三)利用职务之便,以权压价向纳税人购买商品的,根据得利多少及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得利不足1千元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2、得利在1千元以上不足5千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3、得利在5千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本规定由莱芜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发布:张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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