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广大国税干部进一步公正执法,廉洁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特制定“禁酒令”如下:
一、 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长批准。
二、 严禁在执行公务时饮酒。
三、 严禁与办理纳税事宜有关的人员饮酒。
四、 严禁到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
五、 严禁纳税户邀请的饮酒。
六、 严禁说情人邀请的饮酒。
七、 严禁着税服在公共场合饮酒。
八、 严禁在值班时间(含夜间值班)饮酒。
九、 严禁汽车驾驶员饮酒。
十、 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到下属单位出发时饮酒,因工作不能返回的,一律在食堂吃工作餐。
十一、 严禁在正常接待中不文明饮酒。
十二、 严禁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酗酒。
国税工作人员凡有违犯“禁酒令”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扣发目标管理考核奖,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
莱芜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