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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发布时间: 2007-11-02 15:51:50字体:【

受理条件

    1、购货方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因保管不慎而丢失、被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2、销货方开具的丢失、被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

受理时限

    丢失、被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抄报税后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发布:张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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