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属我局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企业;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 (3)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2、销售香烟、酒、汽车、摩托车等不得代开发票。
报送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3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3、《税收完税凭证》 4、购货方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6、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足以证实销售业务发生及相关情况的书面确认证明。
注意事项
1、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不予受理,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 2、纳税人在每月1至10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上月代开发票预缴的税款予以申报抵扣。 3、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以及小规模企业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或每次(日)销售额不足10元的小额零星销售,税务机关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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