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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知
发布时间: 2007-11-02 15:46:26字体:【

受理条件

    1、属我局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
    (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企业;
    (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
    (
3)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2、销售香烟、酒、汽车、摩托车等不得代开发票。

报送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3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3、《税收完税凭证》
   
4、购货方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6、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足以证实销售业务发生及相关情况的书面确认证明。

注意事项

    1、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不予受理,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
   
2、纳税人在每月110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上月代开发票预缴的税款予以申报抵扣。
   
3、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以及小规模企业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或每次(日)销售额不足10元的小额零星销售,税务机关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发布:张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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