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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产企业新办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认定须知
发布时间: 2007-11-02 16:31:37字体:【

受理条件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外(工)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受理时限

    办理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报送资料

    1、《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
   
2、《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情况调查表》(2)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与外()贸企业签定的《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需提供);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申请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8、生产厂房属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9、生产厂房自有的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
    10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
    11
、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出口企业如认定内容发生变更,应于备案登记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认定变更手续。
   
2、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认定注销手续。

 

发布:张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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