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将部分来料加工业务委托给国内有加工能力的企业加工,可为加工企业就其加工费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受理时限
收到受托加工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货物报关出口并收汇核销后。
报送资料
1、《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3、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5、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6、受托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 7、来料加工委托企业与受托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注意事项
委托加工的货物必须报关出口,并已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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