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外(工)贸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受理时限
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报送资料
1、原《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变更表》(2份); 3、有关部门变更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无
网站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