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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工)贸企业变更退(免)税认定须知
发布时间: 2007-11-02 16:40:49字体:【

受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外()贸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受理时限

    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报送资料

     1、原《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变更表》(2份);
   
3、有关部门变更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无

 

 

 

发布:张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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