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受理时限
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认定注销手续。
报送资料
1、原《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原件); 2、《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2份); 3、《出口企业注销退(免)税认定审批表》(2份) 4、有关部门注销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全部申报完毕,并由税务部门全部退还,无未退税额,无未调库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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